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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构成作品[智能律师软件]

  • 发表时间:2024/4/23 9:17:24
  • 阅读量:0

  主持人:ChatGPT等人工智能应用是近期国内外媒体高度关注的话题。ChatGPT是一家叫OpenAI的美国公司在2022年11月底向公众推出的人工智能对话聊天机器人。ChatGPT自推出迅速在互联网上走红,短短5天,注册用户数就超过100万。推出才两个月,ChatGPT的月度活跃用户已突破1亿,成为史上增长最快的消费者应用程序。据百度百科介绍,ChatGPT是一款人工智能技术驱动的自然语言处理工具,它能够通过理解和学习人类的语言来进行对话,不仅能根据聊天的上下文进行互动,真正像人类一样来聊天交流,还可以即时回答问题、撰写计算机代码、生成新闻报道、创作诗歌、小说、论文。以ChatGPT为代表的人工智能已经改变了我们社会内容的生产方式,同时也带来一些新的法律问题,比如生成内容是否构成作品等。今天有请广东嘉格律师事务所林欢律师,从法律的角度,一起讨论人工智能带来的一些著作权法的法律问题。

  林律师:主持人好,听众朋友们好。我是广东嘉格律师事务所的林欢律师,很高兴今天有机会与大家交流,分享我个人对生成内容型人工智能带来一些著作权法的法律问题、法律风险的看法。

  主持人:林律师,开门见山,我们想了解下,像ChatGPT这样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构成作品?如果构成作品,谁拥有著作权?

  林律师:您这问题很是直接哈,单刀直入。的确,现在ChatGPT更新到3.5版本、4.0版本后,其生成内容是超乎想象地快,客观讲,许多生成内容优秀、漂亮。因此,这问题就显得特别突出,是近期法律人高度关注的热点,人工智能程序对当前著作权法产生巨大的挑战,我个人关注的许多法学教授对人工智能工具生成内容是否构成作品的学术争议很大。我个人倾向,从国内现行法律对作品的定义看,像ChatGPT这样的人工智能工具,它对自己生成内容还不满足构成作品的所有要件,因此不构成作品。但是,不构成人工智能的作品,不意味着生成内容不受法律保护,不意味着用户可以自由使用生成内容,特别是商业自由使用。

  主持人:这回答很耐人寻味,感觉有些冲突。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不构成作品,但不能自由使用。林律师,为什么你认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不构成作品?

  林律师:我解释下,不构成作品是指我个人对这问题的观点。而不能自由使用生产内容是属于法律风险的提醒建议。为什么不构成作品?我们得从国内法律对作品的定义,了解作品的三个构成要件,我认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不能满足三个构成要件,因此是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首先,我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根据这个法条呢,我们就可以推导出作品的构成要件,第一个构成要件是智力成果,第二个是独创性。另外,我们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对“作品”定义有更详细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这就很明确,作品的第三个构成要件是“能以有形形式复制”。法律上作品三个构成要件:独创性、能以有形形式复制、智力成果。

  现在我们根据这三个构成要件判断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构成作品。第一个构成要件智力成果,是指作品必须是人类的智力成果,是人类意识意志的产物。举个例子,请问猴子自己拿手机自拍的照片构不构成作品?

  主持人:既然说必须是人类的智力成果,那猴子自拍照片自然不构成作品。

  林律师:是的,作品必须是人类的智力成果,必须是人创作出来的。猴子不是人类,猴子自拍照片不构成作品,猴子自然不享有照片的著作权。但如果猴子不是自己,而是经过人工训练,那么猴子拍的照片是不是作品?是不是猴子主人的作品呢?猴子被人训练指挥拍的照片,最多算是猴子的意识和意志的产物,不能算是人的意识和意志的产物。也就是说,猴子受人指挥拍的照片不受人的意识和意志决定。因此,猴子拍的照片不是人的智力劳动成果。同样,猴子就相当于纯粹的人工智能,猴子拍的照片就相当于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纯粹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我认为不属于人的智力劳动成果,不符合作品的第一个构成要件。

  主持人:那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符合第二个构成要件能以有形形式复制呢?

  林律师:我认为符合,现在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虽然五花八门,有诗歌、论文、图片、旋律甚至是代码,这些内容都能以有形形式复制,都是人类能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互联网上就有相关新闻,不少学生对ChatGPT生成的内容就是一套复制粘贴,作为作业提交就完事,此风不可长,但能说明可复制性。ChatGPT就是以有形形式可复制性、便捷高效地满足用户的广泛需求,也是人类发展ChatGPT的初心之一。

  主持人:那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符合第三个构成要件独创性?

  林律师:作品第三个构成要件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独创性”是指创作者具有个性化判断和选择空间。个性化判断和选择空间意味着有选择权,创作者可以从中选择一种,注意,是人从中选择一种,是他劳动的体现。这种选择就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劳动。那么,谁来投入独创性劳动,人工智能工具不是人,不能投入劳动。因此,我个人认为,作为人的开发者、使用者,对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过程是否投入独创性劳动,是对生成内容是否构成开发者、使用者作品的重要衡量标准。具体怎么衡量,我认为要对具体的人工智能工具运行过程进行分析,如果运行过程中没有人进行选择和安排,那最后生成的内容即使是首次出现,也还是没有独创性。当前的司法实践也是要对具体的人工智能工具生成内容的运行过程进行分析,不同程序运行过程不一样,对生成内容是否有独创性确定性也不一样。国内有两个被誉为“人工智能第一案”案件,两个不同法院对内容生成过程是否有独创性认定结果相反。

  主持人:竟然认定结果相反!林律师能给我们介绍这两个案例吗?

  林律师:是的,每个案件事实不同,这两个案件本身使用的人工智能软件不同,法院在分析判断软件生成内容过程得出的结论不同。第一个案例是2019年12月24日由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的“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上海盈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判决。该案就是原告腾讯公司在2015年自家开发了一款基于数据和算法的智能写作辅助软件,叫Dreamwriter。自2015年以来,腾讯公司主持创作人员使用Dreamwriter每年可以完成大约30万部作品。结果有一篇2018年发表的财经报道文章被这家上海盈讯科技有限公司转载了。这篇文章末尾注明“本文由腾讯机器人Dreamwriter自动撰写"。腾讯认为文章是作品,著作权归腾讯,因此就起诉上海公司侵害著作权。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南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文章是否构成文字作品的关键在于判断涉案文章是否具有独创性。第一点,涉案文章由原告主创团队人员运用Dreamwriter软件生成,内容体现出对当日上午相关股市信息、数据的选择、分析、判断,文章结构合理、表达逻辑清晰,具有一定的独创性。

  第二点最重要,就是从涉案文章的生成过程来分析是否体现了创作者的个性化选择、判断及技巧等因素。法院认为,原告组织包含编辑团队、产品团队和技术开发团队在内的主创团队运行Dreamwriter软件生成文章。涉案文章的生成过程主要经历数据服务、触发和写作、智能校验和智能分发四个环节。在这些环节中,数据类型的输入与数据格式的处理、触发条件的设定、文章框架模板的选择和语料的设定、智能校验算法模型的训练等都有主创团队相关人员选择与安排,从整个生成过程来看,如果仅将软件自动生成涉案文章的这两分钟时间视为创作过程,确实没有人的参与,仅仅是计算机软件运行既定的算法和模板的结果,但软件的自动运行,并非软件具有自我意识,体现了原告的选择。如果仅将软件自动运行的过程视为创作过程,这在某种意义上是将计算机软件视为创作的主体,这与客观情况不符,也有失公允。因此,法院从涉案文章的生成过程来分析,该文章的表现形式是由腾讯主创团队相关人员个性化的安排与选择所决定的,其表现形式并非唯一,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简单理解,法院强调认可了腾讯主创人员在自动生成文章中的独创性劳动投入。

  主持人:我试着总结这个判决观点,第一个观点,人工智能说到底,是软件,不是人,因此它跟猴子一样,不能被视作创作主体。第二个观点,人工智能软件生成内容过程如果有包含人的个性化判断和选择,也就是独创性劳动,可以被视为人的作品。

  林律师:是的,第二个案例就是法院不认可人,具体是不认可开发者、创作者在人工智能软件生成内容过程有独创性劳动。因此,不构成作品。

  主持人:麻烦林律师介绍下。

  林律师:第二个案例是2020年5月18日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作出的“北京菲林律所诉百度公司侵害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判决。案件主要事实经过就是原告菲林律所在自家微信公众号上发表文章《影视娱乐行业司法大数据分析报告——电影卷·北京篇》,这篇文章由文字作品和图形作品两部分构成,主要是由原告菲林律所使用一款叫威科先行库的软件生成的分析报告。随后,被告百度公司经营的百家号平台上发布了被诉侵权文章,但删除了署名、引言、检索概况等部分。原告就认为被告百度公司侵害相关著作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菲林律所所提交的大数据报告仅是根据现有数据搜集并分析而形成,不具备独创性,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一审法院在判决中作出如下评述:“自然人创作完成仍应是著作权法上作品的必要条件。上述分析报告的生成过程有两个环节有自然人作为主体参与,一是软件开发环节,二是软件使用环节。软件开发者没有根据其需求输入关键词进行检索,该分析报告并未传递软件开发者的思想、感情的独创性表达,故不应认定该分析报告为软件开发者创作完成。同理,软件用户仅提交了关键词进行搜索,应用“可视化”功能自动生成的分析报告亦非传递软件用户思想、感情的独创性表达,故该分析报告亦不宜认定为使用者创作完成。综上,软件开发者和使用者均不应成为该分析报告的作者。分析报告系威科先行库利用输入的关键词与算法、规则和模板结合形成的,某种意义上讲,可认定威科先行库“创作”了该分析报告。由于分析报告不是自然人创作的,因此,即使威科先行库“创作”的分析报告具有独创性,该分析报告仍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依然不能认定威科先行库是作者并享有著作权。”也就是说,对于像威科先行库这种人工智能软件,在相同软件输入同样内容时,其输出内容也固定,结果是具有唯一性的,看不出开发者或者使用者思想、感情的独创性表达,不认为有独创性,不认可使用人是作者。当然,这两个案例的人工智能程度都不能跟现在划时代的ChatGPT智能软件相比。

  主持人:明白了,那林律师认为ChatGPT智能软件生产的内容,更像是第一个案例的腾讯软件生产内容还是第二个案例的威科先行库?

  林律师:作为普通用户,ChatGPT智能软件生产的内容更像是第二个案例的威科先行库,我认为是不享有著作权的。因为,我们无法像第一个案例那样,像腾讯那样去证明自己参与了人工智能软件数据类型的输入与数据格式的处理、触发条件的设定、文章框架模板的选择和语料的设定、智能校验算法模型参与等,有独创性的劳动。生成内容结果中有用户自己原创输入的语句、图片部分,那这部分著作权归用户自己,但其他部分就没有。相反,其他部分本身还可能涉及侵权。

  主持人:侵权?这就是林律师您刚开始讲的法律风险吗?

  林律师:是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离不开对数据库的素材,如果ChatGPT这些人工智能软件在生成内容时过度借鉴了他人作品,比如简单模仿已有作品或者进行同义词替换等方式,那实际是“剽窃”了他人的创意来进行“创作”,那我们用户应用到现实生活中,就构成侵权风险。

  主持人:那我们在使用人工智能过程中,如何注意规避侵权的法律风险呢?

  林律师:现阶段只能从协议授权角度,履行注意基本规避侵权的义务了。首先,既要看人工智能软件是否有取得素材提供者的授权。比如国内软件“讯飞配音”在2022年4月18日更新的《讯飞配音服务协议》第5.4条中约定“用户使用本软件及服务……的行为代表了用户有权且同意在全世界范围内,永久性的、不可撤销的、免费的授予科大讯飞”在不同领域进行使用。从该条约定可以看出,科大讯飞默认了用户享有对生成语音所享有基础权利,用户自身可以将生成内容进行商用。其次,还要看软件公司是否有许可用户免费使用生成内容。比如国外Midjourney的付费用户可以将生成的图片任意商用。而百度“文心·一格”产品,就约定基于本服务产生的知识产权与相关权益,均归我方或我方关联公司所有。

  主持人:那还是要谨慎选择人工智能产品。

  林律师:是的,特别是绘画从业者、产品设计者要慎重选择。比如我们汕头市澄海区有巨大的玩具产业,众多玩具设计师逐一筛选有授权内容免费商用的人工智能软件,注意对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要进行再创造,使得成果包含自己的独创性劳动,成为提高生产效率的助力,而不会引发产品被告侵权。预祝明天在汕头博览中心举办的第二十二届中国汕头国际玩具礼品博览会举办成功。

  主持人:好的,感谢林律师今天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构成作品及法律风险的风险。

  相关选择题

  1.(单选)猴子拿手机自拍,照片是否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A)

  A.构成。

  B.不构成。

  2.(多选)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作品三个构成要件是(ABC)

  A.属于人类的劳动成果;

  B.能以有形形式复制性;

  C.具有独创性;

  D.具有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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