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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角度看“人工智能+法律”

  • 发表时间:2023/1/3 0:00:00
  • 阅读量:141

律师角度看“人工智能+法律”

前言:自上世界80年代起,中国的律师制度恢复至今,已经快接近40个年头了。律师行业几乎是从零开始发展到现在,律师事务所的定位从国办所到合伙所,律师个人地位从“国家法律工作者”到“社会法律工作者”的变迁,每一次变革都为律师行业的变革、重塑注入新的活力。通过改革开放,中国向世界打开了大门,中国人见识了世界,世界也重新了解了中国,双方都将重新进行了定位。于中国而言,想要与世界接轨,那么法治势在必行,这就是中国法律服务市场大环境下的春天。

一、人工智能强势入场
伴随国家的富强,法治理念进一步的推广,律师行业的发展速度也是瞩目共睹。目前,中国律师人数已然达到30万以上。律师的对社会、经济的作用也越来越受到政府的重视、企业与当事人的依赖。随着社会的稳步发展,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社会的分工也越来越细化,法律已经遍布社会的各个角落,没有人能够脱离法律成为一个独特的个体。而律师行业本身,也在进一步的细分,开始出现了以部门法为基础,专业领域为划分标准的各专业律师,比如说职务犯罪辩护律师、税务律师、证券律师、非诉执行律师等。但是,无论是税务律师还是别的其他领域的律师,身处现代社会中,没有谁能逃离和回避现代社会科技发展所带来的影响,大到产业、行业的调整变革,小到个人的职业规划。

纵观人类世界的发展史,每一次社会的跳跃式的发展都伴随着生产效率的大幅度提高,律师行业的发展同样不能脱离大环境,不顾客观的科技革命而闭门造车。随着信息化的建设的不断深入,在大数据的互联网时代、人工智能等新型科技的冲击下,律师行业未来的变更方向很大程度受到互联网时代、创新科技、人工智能等因素的影响。人工智能的优势和潜力是毫无疑问的,“人工智能+法律”必然会是未来的发展趋势。

我们可以从以下近两年的几件事中来看看人工智能的强大以及在法律领域的应用:
2017年初,由江苏卫视主办的《最强大脑》第四季的节目中,人工智能机器人“小度”挑战“中国战队队长”王峰,双方挑战“图形识别”这个项目,从模糊的图形中识别正确的图形,结果:人工智能获胜。
2017年5月中旬,“人类围棋第一高手”柯洁对战人工智能AlphaGo,三局皆以人工智能获胜为结局。
2017年6月初,人工智能Aidam与六名高考状元挑战2017年的全国高考数学卷,最终高考状元以平均135分比134分的微弱优势战胜人工智能。这固然可喜,但不可忽视的是,高考状元平均用时一个小时,而人工智能仅用时10分钟。

在法律领域的应用方面来看:
2016年6月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引入人工智能小AI做庭审笔录,这事国内首例由人工智能代替书记员在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完成庭审笔录的案例。
2016年10月15日,无讼网络科技的掌门人蒋勇律师在阿里巴巴举办的云栖大会上正式发布了中国法律市场首个法律机器人———法小淘,并且现场演示了“法小淘”根据现场语音描述的案情,通过分析之后为用户作出法律解答、大数据分析、案例检索以及匹配律师等功能。
2017年6月2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杭州互联网法院的方案》。同年8月1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正式揭牌,成为中国首家互联网法院,主要受理杭州地区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网购产品责任纠纷等案件。

看到上述日新月异的人工智能,人们开始不淡定了,某些律师同行开始不淡定了,觉得“饭碗”要没了,人工智能要超越人类、代替律师了。诚然,在人工智能刚出现的时候,确实引起了法律界极大的“恐慌”,可以预见的是,无论是律师的部分工作,还是法官的部分工作,在不久的将来都会被人工智能所代替,随着全球首位AI律师Ross在Baker & Hostetler律师事务所(美国最大的律师事务所之一)正式上班,各类人工智能技能人的开发,可以肯定的是,人工智能的应用势必席卷这个时代。

律师角度看“人工智能+法律”

二、人工智能对律师行业的冲击
在法律共同体构建的法律大生态下,律师无疑是最富动能、最活跃的部分之一。那么对于人工智能而言,律师这个富有深刻法律烙印的职业是否是无法替代的呢?作为局中人的律师当然不太情愿正视这个问题,甚至会以自己独特的手段报以嗤之以鼻的驳斥,就像一个任性的孩子。

微软的“小冰”已经开始自己学习创作诗歌,而Google的DeepDream也已经在运用自己的人工神经网络进行绘画创作。与这些更需要发散思维的文学艺术作品相比较起来,法律文书留给我们律师的创作空间其实并不大。当腾讯的财经机器人已经开始撰写并发布分析报告,华尔街的交易员已经难觅踪影时,IBM的沃森也已经做好准备向普通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这已经不是科幻小说中的桥段了,而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如果说法律是人类思维的延伸,那么建立在人工神经网络算法下的人工智能则是可以模仿人类思维的机器。人工智能通过学习可以很顺畅的理解法律的程序原则和内在逻辑关系。

其实这一切早有铺垫,人工智能的初级阶段必然是以辅助性的工具形态出现,熟练地通过搜索引擎和数据库查找法律法规和案例已经是新一代年轻律师必不可少的技能,而那些只会通过经验和翻阅纸质材料工作且与网络绝缘的老一代律师将会渐渐的被这个市场所淘汰。但是这绝不是因为这一代年轻律师头脑更聪敏、能力更强,而是纯粹借助了科技进步的优势。新一代律师和人工智能的早期产品构成了一个智能竞争体,姑且可以称之为智能律师,一起打败了行业的前辈。但是这种凭借人工智能而获取的优势让人容易产生自我迷惑。年轻一代的优越性究竟是建立在自己的才智与努力之上?还是建立在人工智能的强力之上?

这种辅助性的工具往往很必要,甚至像毒品一样会让人上瘾。现在的年轻律师在工作时已经几乎离不开这些工具性的产品,一但没有这些工具协助自己办案,就会表现出不自信和失措。我们已经日渐被这些简易的人工智能所“绑架”。早期的法律服务产品基本都是围绕工具展开研发的。如威科先行和北大法宝等都是以法律数据库的形态,提供数据搜索服务;“快法务”则是提供商标注册、工商代办等简单的标准化服务,以及律师的业务交流平台;天同律所研发的无讼科技则是通过微信公众平台及APP提供一系列法律性的服务;天眼查、启信宝等APP主要提供企业综合信息查询等服务。

上述这些产品主要解决的还是信息不对称问题,还处在人工智能的基础设施建设阶段,另外一个重要的基础设施建设就是社会征信体系,在这一方面政府已经在积极的推进。数据的统一和接口的开放共享程度是人工智能发挥最大效能的基础。这一点我们在国内都已经能够看出一些趋势。从启用五证合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到金税系统的升级以及个人银行账户的清理分级,再到法院执行机构与银行等部门的数据直连共享。在加上越来越多的企业部门也开始启用先进的OA系统和ERP软件,所有的资料都在数据化和互联网化。无不昭示着一个联网大数据共享的信用时代的到来。而律师尽职调查的大部分基础资料实际上都来自于上述这些基础数据。

新一代的法律产品一定不再是只能提供被动的服务,人工智能已经逐步在向独立工作迈进。当律师越来越依赖人工智能,人工智能却似乎则在摆脱律师方面而越走越远。已经有很多律所和机构在研究法律服务标准化,以及诉讼可视化。这种工作表面上是为了方便律师,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实质上也给人工智能的发展做了很好的铺垫。我们律师在标准化服务和可视化诉讼上做的工作越精细,走的越远,似乎越是在给自己做掘墓人。当然这里并不是贬义,也不是抗拒,而是大势所趋,也符合人类社会发展理性化的需要。

法律服务标准化的同时意味着工作的流程化,材料的模板化和业务线条的简单化(对于人工智能而言)。机器人对于标准化流程的适应要远远高于人类,而且还不会产生枯燥和乏味的抱怨。任何一个高度标准化的行业都意味着人工智能潜在的胜任可能。当四大会所之一的德勤联手Kira System推出财务机器人的时候,我们法律人也该清醒的认识到这种趋势。在这样的环境下有危机感的不仅仅是非诉讼律师,诉讼律师也不并是高枕无忧的。国内非诉业务的大所金杜律师事务所早已经意识到了人工智能的趋势,联合理脉共同开发人工智能服务。法律服务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外行开始进入分羹。

上面阐述了半天似乎都是些空洞的畅想和说教,不如我们结合现有的技术水平进行一个粗略的分析,来看看人工智能是否真的可以像人类一样拥有法律思维。我们引以为傲的法律思维到底是一项专业的技术?还是一种的神秘的艺术?

人工智能和人类一样,若想要拥有法律思维的能力,前提必须先学习和理解法律概念的含义。只有理解了法律概念的含义才能像人类一样得出正确的判断。拿一个大家常见的法律概念“不当得利”,来让人工智能练练手吧。如果单纯把这四个字拿出来,对于一个没有经过法律培训的人类而言,也很不太好准确的理解什么叫不当得利,所以人工智能也需要一些基础的培训。好在我国法律对于法律、法条还算严谨,每一个法律概念都会对应明确的解释和法条释义,这与产品经理写的需求分析有很多相似之处。我想一个优秀的程序员应该也不难看懂这些法律概念的解释。

我国《民法总则》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往往被表述为:1、一方获得利益;2、另一方受到损害;3、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4、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这些要件正好可以作为人工智能判断法律概念和民事行为之间是否相符的逻辑条件。

在人工智能机器人的眼里,这句话大概应该被这样理解:If A获得了利益,B遭受了损害,且这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C,但没有任何依据D。则这种民事行为属于不当得利。A和B是用来替代行为主体的,C、D用来代替双方民事法律关系,最终得出是否属于不当得利的结果。

当然,仅仅是这样的理解还不够。除了完成逻辑判断外,人工智能还需要理解其中更多的法律概念,如自然人和法人、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等、民事行为和民事责任等,但这些暂时不属于我们讨论的范围。我们现在仅仅就这一个概念先做个梳理。

除了理解概念的逻辑关系外,更进一步就是让人工智能可以对概念相对应的表现形式,及证据支持做出判断。法律中最常用的几种释义方法其实依然离不开举例、归纳等。这些方法其实都有在数学中等效的公式对应。例如:如何让人工智能判断是否取得授权。可以设立几个集合,这些集合中包含了所有授权的表现形式(授权委托书、职务行为、追认、授权通知、公告等),这些集合可以形成交集或并集,如果我们给人工智能提供的一个表现形式符合特定的集合或交集中某一项或几项,则人工智能就可以判断授权成立。

当然对于上述判断集合还需要细化为证据形式以帮助人工智能更好的学习。例如代理权外观集合中可能包含授权书、公章、空白合同、房产证、身份证等。这就需要人工智能具备大量的数据分析能力。可见从逻辑上让人工智能理解法律概念并不是最难的事情,更难的是如何让人工智能把法律概念和现实中具体的民事活动结合并作出正确的判断。在完成了后台的基本功的前提下,下一步就是要人工智能和人一样具有主动收集和处理信息的能力。

可喜的是国内外有很多机构已经在知识图谱、语义识别、甚至机器学习方面进行了大量的投入且初见成效。仅在国内就即有科大讯飞这样的专业化上市公司,又有百度、腾讯、阿里巴巴这样的互联网巨头(BAT公司),还有众多中小科技企业和机构纷纷涌入这个行业,为我们做了大量的基础性工作,而且很多APK还是开源的,并配备了详细的使用说明,更方便了广大爱好者的使用。腾讯甚至成立了自己人工智能法律实验室,开发出“小法博”这样的智能法律咨询机器人。

这种书面语言的素材最好从法院的判决书和律师的答辩状中去挖掘。人工智能和人类一样,通过大量数据的归纳和整理就会形成一套对应的逻辑推理程序。实体法如此,程序法更是如此。机器学习让人工智能自主对大量的数据进行分析成为可能,再辅以我们精心准备知识图谱以及相对应的可视化图表分析方法,人工智能也可以培养出真正的法律思维。

提高人工智能准确性,人机交互是必须的。仅仅通过单方面陈述和听取,并不一定能够获得准确信息。在人工智能对人类初步表达的事实经过分析后,还需要对具体的细节进一步的提问和获取准确答案。这种提问肯定是在和法律概念进行匹配对比后,更具目的性的数据获取。

现在人工智能缺少的可能仅仅是一帮告诉他该怎样学习、怎么区分概念的产品经理,这些产品经理将会是即精通法律又了解程序员工作,可以做出详细需求分析的人。投入多少人力,就会产出多少智能,一旦这个环节充分打通,科幻时代的AI主持正义将为时不远。

三、人类相较于人工智能的优越性
对于未来人工智能的全面性、未知性所带来的困惑也好,“恐慌”也罢,我仍旧坚持人工智能不可怕、是可控的。人类的优越性是一个工具所无法替代的,断然不可能出现美国大片《机械姬》中所描述的“总有一天,人工智能会回顾人类,就像人类回顾当初的类人猿”。

机器人“小度”可以根据图形概率识别人脸;AlphoGo可以通过每秒亿亿次的电脑计算来分析棋局的各种可能以及走向;Aidam可以将数学定理与题干相结合来分析解题思路并得出最终答案。人类要想在计算以及数据收集与分析上战胜人工智能是不可能的,也是完全没有必要的。

从最原始的机器说起,我们想要看的更远,于是发明了望远镜,没有人会傻到与望远镜“比视力”,我们想要走的更远,于是发明了汽车、轮船,没有人会因为跑不过汽车而惭愧,也没有人会因为游不过轮船也气馁。显微镜的精细度、摄影机的“记忆力”,计算机的计算速度等等皆是远远超过人类的极限,但却没有人会惭愧。古人对于这一点也早已看透,“君子性非异也,善假于物也”。人类发明各种各样的工具,其目的本来就是为了去完成或者做一些自己无法做到或者是可以节省时间的事情,现在工具可以比自己做得更好的时候,我们为什么要恐慌、惭愧、失措呢?

我们律师的工作从本质上可以大体分为两类,一类是重复的机械性工作,即大量的重复性且智力成果比较低的工作,比如说记录和统计,日程安排工作提醒,以及计算类的工作等等,这一类工作完全可以放心大胆的交给这类低级的人工智能去完成,当然现在大部分的律师也确实是这么在操作了;另一类是灵动的创造性工作,此类是需要创造性思维的法律活动,例如庭审策略的制定、法律服务产品的研发、团队合作模式以及律所管理方略,这类工作充满了律师(个人或者团队)的智慧,包含了律师执业生涯的全部实践经验,这也是对优秀律师与普通律师最好的试金石,当然这也是人工智能所无法取代的部分。

AlphaGo能够在围棋领域战胜柯洁,但不要忘了围棋的规则是人类发明的;Aidam对于高考数学卷的解题速度远超高考状元,但其解题思路以及依据的题型定理确实人类制定的;DeepBach可以复制出与“西方‘现代音乐’之父”巴赫极其相似的作品,可以带来近似完美的音符,却无法带来震撼人心的情怀。

法律工作不单单是一些冷冰冰的数据分析、建模,还有法律人对法律的信仰,对法治的情怀,这是人工智能所永远无法取代的。

四、人工智能带给法律市场的变革
但不可否认的是,从之前的“人+法律”到后来的“互联网+法律”,再到未来的“人工智能+法律”,其所带给法律服务界的绝对是颠覆性的变革。简要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说一说:

淘汰“恐慌型”的法律服务者(仅指律师或法律工作者)。由于律师行业(供方)与外界人群(需方)的信息不对称,导致某些律师对低技术含量的服务收取高额费用,例如工伤索赔、交通事故索赔等。而需要这一类服务的恰恰又是法律服务消费频率比较低的人群,碰到一次无良律师,便会产生对法律界“水深套路多”的印象,继而认为法律人是“天下乌鸦一般黑”,这对法治社会的建设也是极其不利的。而“人工智能+法律”的出现,恰好给了这一类法律服务者致命的一击。例如天同律所开发的无讼平台,通过对大数据、裁判文书的分析,为你推荐律师,虽然不保证这是最合适,但也比你盲目的找一个要好得多。

优化法律服务市场。曾经的律师取得客户的信任,靠声望、名气以及经验等看不见摸不着的“武器”。而未来,在前者的基础上,还可以加入可视化分析、大数据报告等等看得见摸得着的书面“武器”。让律师服务更加的精准、透明,也为客户带来更多、更明了的决策参考。而客户的选择性变多了(不论是选择律师还是选择决策),都会反向作用于律师及其团队,向更专业的领域、更精细化的服务进发。以点及面,从而优化整个法律服务市场。

变革法律服务市场的结构。目前看起来很新颖的法律产品,在未来,必定会成为法律人乃至普通人日常生活的基础设备。例如一些异地调档的服务平台,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平台等等已经开始融入律师的日常工作,而淘宝网、饿了么、微信等平台早已成为新一代人群必不可少的东西。为什么人工智能可以甚至是必定会人们日常生活,因为它可以让人变“懒”啊,而这个世界又恰恰是一群希望变“懒”的人推动。同理,法律产品的智能程度也必然深深的影响着法律市场,未来的人工智能可能会将法律服务市场推向两个层次:基础的领域全部有人工智能取代,更高效、精确的处理问题,节约人力资源,价格也回归理性;专业的领域由法律人借助人工智能带来的大数据整合、分析,以自己的创造性思维去专研、深挖细分服务领域,从而在整体上,变革市场结构。

五、这是一个最好的时代,这是一个智慧的时代
法律人关注人工智能,从最功利的角度看就是在关心科技所带来的新的法律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手段。但就目前而言,人工智能(尤其是指互联网)对法律行业的变革、重塑的进行速度是比较缓慢的,像餐饮、物流、销售、出行这样的行业与过去相比,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法律行业却还停留在探讨人工智能能否改造或改变法律行业这样的阶段。阻碍法律行业行业重塑的因素有很多,例如专业化程度高,对结果精确度要求高,但我觉得最重要的是对案件本身的保密程度要求非常非常高。

值得肯定的是,现在有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行业变革、重塑迟到要来,甚至已经到来,只是还未来得及席卷到行业的每一个角落、每一个局中人。当法律行业面临人工智能所带来的冲刷、洗礼,每一个法律从业者更是应当革故鼎新。当法律面对科技所带来的变革,想要生存下去,只需要比跑得慢的人更快一些即可,但如果想要活出人生的精彩,则需要在变革中飞奔起来。

随着科技的发展,在互联网时代、人工智能等科技的日常化,律师行业的变革方向必然是因势导利,顺应时代大流,进而确定自己的发展方向。比如,长期以来,律师在法律服务工作中,会经常遇到同一类型的案子,但每次都需要花费同样的精力去整理材料,书写诉状,编制证据目录,劳心劳力不说,还容易出现纰漏。随着科技的成熟,完全可以开发出不同的软件、APP来制作同类型的简单的法律文书,例如法斗士文书生成网站已经可以根据需求制作劳动合同、竞业限制协议。我们也可以开发出此类APP来帮助我们完成书写同类案件(比如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民事起诉状、证据清单、代理词等等,将这部分机械的时间压缩至最短,将效率提升到最高,这就是技术革命。

面对中国当前大力构建和谐社会、法治社会这样的大势,对于我们自身,不仅是机遇与挑战,也是一次自我检视和反思的机会。过去的已经过去,未来已来,机遇与挑战并存。每一个人的个人命运无不和国家发展、社会变革、行业重塑紧紧的连接在一起。而我们——法律服务者,零距离的感受“人工智能+法律”的时代大势,或许才能更加清楚的知道自己将要面对的今天,才能更好的展望明天,由此书写自身的职业人生。五年后,十年后,我们或许会感叹今天的法律行业竟然如此的原始,如此的百废待兴。面对现如今的变革、重塑,有人充满幻想,有人冥顽不灵,有人整装待发,而有人已然站在时代的前沿大步迈进,这恐怕便是“人工智能+法律”黄金时代最好的写照了吧。

六、结语
文章的最后,我想说的是,法律思维并非高不可攀的神秘领域,他是人类理性思维的延伸,其所包含的概念、条件、推理等等皆是理性思维的体现,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理性的思维完全可以通过可视化、数字化等手段转化为程序语音,进而被人工智能所学习、理解以及应用。人工智能的未来充满了无限的可能性,我们法律人将会面临的新的环境以及越来越多的挑战。但法律存在的目的,并不在于保障法律人的工作,而法律人存在的意义,却在于支持社会对法律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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