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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监管下互联网医疗诊疗的合规要点[智能律师软件]

  • 发表时间:2024/4/20 8:57:09
  • 阅读量:0

  作者丨金飒

  机构丨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在国家高度重视数字经济发展的浪潮下,一系列 “互联网+” 行动落地实施,自2015年以来,随着互联网医疗政策落地快速推进,特别是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快速铺开,且打通了医保、支付等多处关键环节,我国互联网医疗还将持续快速增长,并进入黄金发展期,但合规发展之路仍然任重道远。

  互联网医疗监管不断深化

  医疗关乎民生大计是需要被强监管的行业。互联网医疗是一个新型的业态,流程、方式方法和传统的实体医院和医疗程序都不太一样,互联网医疗需要通过政府监管手段来防范风险,确保患者的就医安全。自2018年以来,随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互联网医疗服务政策的出台,国内互联网医疗服务进入快速发展期,医疗机构通过应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拓展医疗服务空间和内容,建设互联网医院,开展远程医疗服务,以更便捷的方式为患者提供包括预约挂号,远程咨询,实时查阅就诊病历、医技检查结果、健康体检报告,费用支付,就医反馈,电子处方和药品配送等全流程的服务。2020年初,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造成了线下就诊的阻碍,互联网医疗服务需求激增,进一步获得患者的接受和认可。2021年10月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临床专科能力建设规划》的通知,提出积极推动智慧医疗体系建设,推广“互联网+”医疗服务新模式,争取在远程医疗方面取得积极进展。2022年2月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中医药局联合发布的互联网医疗重磅政策《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正式印发。是在国家充分肯定与鼓励互联网医疗基础上制定的,其目的是规范行业行为,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从医疗机构、人员、业务、质量安全、责任五个方面进一步规范了互联网诊疗活动,加强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对公立医院主导的互联网医院影响不大,更多体现了对互联网医疗企业的进一步规范;因为前者在已有政策基础上,参考了实体医院监管体系的内容,管理要求已经较为严格,而互联网医疗企业相比之下更缺乏医疗管理经验,需制定更细致的规范。这就导致这些具有互联网医院牌照的企业空间更大。合规作为国内外企业治理的新模式、新思路,正被广泛应用于互联网医疗的运营。

  互联网医疗的腐败风险

  作为新兴领域,互联网医疗在人工智能、共享经济、区块链、物联网等新应用、新场景的介入下,开辟了新的盈利模式。其中巨大的流量是互联网医疗的核心利益点,处在关键岗位的关键员工手握与企业连接的供应商的大权。许多供应商急迫进入大流量体系的互联网医院,以期通过巨大的流量获取巨额利益,供应商为了提高自己在众多竞争者中的优势地位,会有选择通过私下贿赂员工方式跻身于获利行列的行为。互联网医院自身腐败行为比线下更为隐蔽、高发。一些员工利用其工作便利以及技术漏洞,通过篡改数据、泄露数据、兜售个人信息、收费删帖、刷单炒信等方式非法获利。在此进程中,大量资本在短时间内涌入,这些资金贯穿投融资、采购、公司运营等多个环节,加大了寻租空间,寻租的成本更倾向虚拟化,腐败不仅仅出现在资金链上,也出现在流量这一虚拟资产的运作过程中,包括有偿删除差评、违规篡改数据等。

  互联网平台往往大起大落,可能通过融资的方式获得高额资金注入,但可能一夜之间人去楼空。一些手握权力却没有安全感的员工,为了降低未来的风险,滋生了“先把钱揣到自己的口袋再说”的想法。民营互联网医院在面对内部腐败事件时,内部处理往往是第一选择,寻求公权力介入解决的仅占极少数。而且,部分员工凭借经验和技术优势频繁跳槽,使得这类犯罪的危害由于其所在单位的变换而不易侦破或取证。

  人工智能诊疗的合规运行

  以往,在弱监管时代,利用人工智能处方快速实现药品销售并从中盈利,疏忽了其中的安全问题,互联网首诊或无处方购药等行为屡见不鲜。行业中,能够确保线上复诊并且做到不补方、不统方的企业并不多。《银川市互联网诊疗服务规范(试行)》和《四川省互联网诊疗管理规范(试行)》已经制定了相应要求:不得用人工智能等技术完全代替医师进行问诊、书写病历、开具处方等诊疗行为。《海南省互联网诊疗质量管理指南(第一版)》也提出,严禁使用人工智能辅助程序(AI)替代医师开具处方。这几个文件的表述有细微差异,但其核心都在于强调AI只可用于辅助,不可作为替代。《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中强调了严禁使用人工智能等自动生成处方,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处方应由接诊医师本人开具,严禁使用人工智能等自动生成处方。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严禁在处方开具前,向患者提供药品。严禁以商业目的进行统方。《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医师接诊前需进行实名认证,确保由本人接诊。其他人员、人工智能软件等不得冒用、替代医师本人接诊。

  人工智能得以恰当运用,能为互联网诊疗业务整体提效。但如果出现完全替代医生接诊、替代药师审方等现象,其后果轻则造成患者、互联网医疗平台的损失,重则对行业形成打击。因此,在建设互联网医疗的同时,要重点关注运营、医院资质、医生信息备案,以及在线问诊、分诊、开具处方、病历书写、药品配送等核心业务是否合规。比如,在开具电子处方时,直接对签约医师的身份进行验证,确保给患者提供服务的医师和签约备案的医师是同一人。对互联网医疗企业而言,必须严守“辅助”与“替代”的界限。虽然部分企业会因此而出现经营模式上的困难,但行业则必定向规范化方向发展。

  “医”“药”分离杜绝药品回扣

  药品与医生收入不挂钩,这是在线下已经实施了多年的监管政策。除了明确的监管深化,《细则》中最重要的内容便是对“医”“药”分离的规定。所谓的“医药闭环”模式被切断,医事服务费成为医生的唯一阳光收入。让医生的收入与药品脱钩,自然为医生提高服务质量,企业提升服务能力有所关联。行业内人士指出:卖药挣钱的日子自此一去不复返,切断了医药之间的关联性无疑是对患者负责的,因为开药不等于治病,有效性才意味着一切,这也是互联网医疗合规的初衷所在。以往互联网医疗行业背负“同是天涯卖药人”的评价,究其原因就是处方药开具的程序错误。这滋生了行业内出现了大批以“互联网医院“为名,行“互联网药店”之实的企业。而其衍生出的“以药养医”则更是阻碍行业发展的重要因素。

  《细则》的落地重新梳理了“医”与“药”之间的关系,对于行业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一步。就患者而言,绝不是仅仅是更为便捷地得到药品,用药仅仅是疾病治疗的一部分。医生所给出的专业治疗方案才是患者所需要的,以“药”为先不仅不利于患者治疗的有效性,更是令行业陷入了发展怪圈中。互联网企业应该承担主体责任,“合规”建设互联网医疗。互联网诊疗服务合规可以从经营层面或绩效考核层面入手。例如,好大夫在线未经营药品销售业务,而是选择与多家药品零售平台合作,医生开出处方后,患者可自行选择在哪家平台购买,阻断因处方产生的利益输送,将医疗服务与药品销售分开。

  互联网医疗的数据及监察合规

  合规在心,更在于行。在互联网医疗数据及监察合规实践中,借助大数据技术,通过“查、控、防”,搭建有效的风险防控体系,建立高效的预防、发现、监督、解决的风险预警及处理机制,同时通过定期全员培训和考试强化合规意识,降低风险。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对医疗机构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提出了要求,比如应当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服务流程,保证互联网诊疗活动全程留痕、可追溯;建立互联网医院信息系统使用管理制度、在线处方管理制度;建立数据安全管理规程,确保网络安全、操作安全、数据安全等。《互联网医疗健康信息安全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认为,医疗机构(建设方)是互联网医疗健康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的主体,是信息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方,应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在互联网医疗服务场景下,因受到物理环境隔离、业务准入、诊疗项目限制等影响,所涉及的患者个人信息体量相对少,但参照《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信息安全技术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指南(征求意见稿)》中有关“重要数据概念和范围”的规定,其所涉及的患者个人信息(比如电子病历、健康档案等各类诊疗、健康数据信息,人类遗传资源信息等)亦具有重要数据的属性。

  互联网医疗企业可以运用数字化方式,围绕重点领域合同、招投标文件、采购过程文档、业务审批流程等关键方面,全覆盖寻找常见风险点,构建专项知识图谱,创新性建立风险点与岗位、主体、业务、权限之间的“耦合性”权重体系,构建互联网医院监察合规智能识别系统。通过此系统,既可以实现感知实时化,即按照场景驱动、快速示范原则,实现业务需求全要素、全过程自动感知,实时分析和自适应迭代,提高监察合规智能决策水平;又可实现监察响应集约化,即结合用户对信息需求实时感知、分析和预测,建设敏捷响应的用户服务体系。互联网医院监察合规识别软件系统的应用,可从全程管控方面助推合规机制的完善,形成对产生、发展、演化、预防、化解的全流程监控。

  互联网医疗是一把双刃剑,互联网医疗快速发展的同时,诊疗质量安全决不能下降。《细则》实施后,行业有望迎来一轮优胜劣汰,进入更加良性循环的状态。虽然行业在强监管标准下必定迎来阵痛,但在此情况下发生的行业结构性改变,也必将让患者从中受益,让乱象得以终结,令互联网医疗行业的发展更加蓬勃。

  参考文献:

  1、魏灿灿、朱晨:“互联网+医疗服务”场景下的数据合规要点,《管理视野》,2021年8月22日

  2、庞世之: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施行,规范互联网医疗监管,《中国银行保险报》,2022年6月30日

  作者简介

  

  金飒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金飒是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合规部总监、法学博士后、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优化营商环境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威科先行医药行业智合规专家委员会委员。具有多年政府(基层及部委)执法、央企法务、国管局房地产司法务等实务经验,法商经复合专业背景。主持或参与国家社科基金、省部级政府及企业重大法律咨询项目,出版个人专著一部,公开发表论文五十余篇,并多次获得全国性奖项。

  邮箱:jinsa@wushaobolawfir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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